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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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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质发〔2020〕100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跨省调出需提交的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受聘企业变更需调出我省的,持以下材料到厅综合服务中心申请:
1.与调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证明;
2.调出单位的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或电子证书打印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原件审核完毕退回);
3.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或证明;
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电子证书打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原件审核完毕退回);
5.《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出省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办理跨省调入需提交的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外省调入我省的,持以下材料到厅综合服务中心申请:
1.与调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证明;
2.调出单位所在省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机关出具的转出证明或审批表;
3.调入单位的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或电子证书打印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原件审核完毕退回);
4.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或证明;
5.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电子证书打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原件审核完毕退回)。
三、办理程序
(一)跨省调出
1.厅行政许可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拟调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转厅质量安全处复核。
2.厅质量安全处复核合格后履行审批手续,并在省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3.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厅行政许可处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同步注销本省证书。同时省厅将转出情况书面抄送调入单位所在的省级住建部门。
(二)跨省调入
1.厅行政许可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转厅质量安全处复核。
2.厅质量安全处复核合格后履行审批手续,在省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3.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厅行政许可处办理证书转入手续,将相关信息入库并生成电子证书,新证书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四、有关要求
(一)跨省调出人员及跨省调入人员,应将个人持有的由住建部门核发的所有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同时办理转入和转出手续,不能出现人证分离现象。
(二)本省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跨省变更手续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人员责任,并实施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厅2019年2月1日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9〕4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陕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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